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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長江商報消息 30年前父親參與創辦的商支票借款業公司到底是誰的?
  本報訊(記者 沈右榮 通訊員 辛法)30年前創辦的租辦公室這家商業公司產權歸誰?新洲一對兄弟起訴至法院稱,公司系父親個人投資創辦,限於當時環境因素才以集體所有制名義登記,要求法院判其繼承,但因證據不足未獲法院支持。
  兩兄辦公室出租弟稱父親自籌資金成立公司
  今年7月,新洲的胡房屋二胎某兄弟向新洲法院起訴稱,1984年,新洲李集街辦安排父親胡某某組建新洲李集商業公司,並由父親自籌資金、租房經營。
  1986年,李集商業公司獲得批准,但由於缺少網站優化註冊資金等原因3年後才在工商登記,註冊資金312206元,也沒按章程規定投入公司賬戶。此後,胡某某一直是公司法人代表,共掌管公司27年,直到2011年被免職,去年去世。
  胡某兄弟稱,商業公司雖名為街辦所屬集體所有制企業,但街辦並未實際出資,所以,公司應為父親投資的民營企業,因當時環境所限,才以集體所有制性質對外。現如今,他們要求將該公司作為遺產繼承。
  李集街辦稱,商業公司自始至終為街辦所有。1998年1月至2003年1月,公司由胡某某租賃經營。之後,胡某某任經理。公司成立之初,逐年向街辦繳納管理費,租賃經營時支付租金,街辦從未放棄對公司的所有權。胡某某與公司只是工作關係,沒有所有權關係。
  工商登記:註冊資金並非來自個人
  新洲法院審理髮現,公司成立之初隸屬於李集企業辦事處管理,工商登記也表明公司為集體所有制企業。
  該公司申請開業登記簡歷記錄中還載明,公司註冊資金來源為鄉鎮投資基金200800元、主管部門周轉金50000元、個人投資22600元、財政周轉金2200元、銀行長期使用貸款10000元、企業積累26606元,共計312206元。
  法院認為,李集商業公司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,其檔案載明,公司系李集街辦投資開辦的集體所有制企業,該企業符合國家有關城鎮集體企業設立必須具備條件的規定,胡某兄弟主張系其父生前個人投資創辦的證據不足。
  近日,一審法院判決,駁回胡某兄弟的訴訟請求。  (原標題:掌管公司27年的父親去世 兩子起訴索要企業繼承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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