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理說,不動產登記,在制度設計上就與“反腐”無關。
  溫江樺
  “反腐”不是不動產登記制度功效的必備選項,即使官員財產公示制度推行不暢,也不應將其職責硬生生地轉嫁到另外一項制度之上
  不動產登記的信息是否向社會公開?日前,在全國政協十二屆二次會議小組討論會間隙,全國政協委員、國土資源部副部長、黨組副書記、國家土地副總督察徐德明接受記者採訪時稱,不動產登記的信息向社會公開與否,尊重公眾的意願,不願意公開就不公開。但登記後有利於保護個人產權。
  其實,有時候,我們在“折磨”不動產登記制度。
  因為,“不動產登記的信息能否向社會公開”,在很大程度上,屬於民眾的“一廂情願”。按理說,不動產登記,在制度設計上就與“反腐”無關。只不過是,在官員財產公示制度闕如的情況下,不動產登記制度背負的反腐期望值,被民眾無形中放大了。
  不動產登記信息能否公開,在多大範圍內公開?從《物權法》出台的邏輯便可得知。《物權法》為何規定要推行不動產登記制度?主要原因是,不動產是一個人擁有的“物”,一旦在行政機關登記之後,可完成個人權利的確認,從而在產權清晰的前提下,為市場交易提供可資查詢的安全憑證。從此角度而言,不動產既然是個人之“物”,當然,不動產登記信息就理應屬於“私權”領域。
  正因如此,德國就規定,查詢不動產信息,必須能夠證明與該房屋存在法律或者經濟方面的合法關係;而在新加坡,雖然可以“以房查人”,但杜絕“以人查房”。
  很顯然,從《物權法》的角度來看,不動產登記信息,需要給予一定的隱私保護,從而保證其高效發揮在保護私有財產、穩定市場交易秩序,甚至國家房產調控、征收房產稅上的作用。也即,目前的不動產登記,需要給私有財產權利,不論官民,都應一視同仁、同等保護。
  古語云,術業有專攻。“反腐”不是不動產登記制度功效的必備選項,即使官員財產公示制度推行不暢,也不應將其職責硬生生地轉嫁到另外一項制度之上,強扭的瓜不甜。畢竟“不動產登記信息向社會公開”,與不動產登記確認私人權利,在邏輯上存在一定矛盾,也會帶來法律混亂。也正因如此,從國外經驗來看,利用“不動產登記信息”反腐,不過是偶發事件罷了,他們仰仗的還是官員財產公示制度。
  其實,在不動產登記制度即將誕生的“胎動”期,最應該關註的是不動產登記制度是否會阻力重重,甚至在執行中大打折扣。如果現在呼籲“官民有別”,普通民眾的不動產信息應當成隱私,官員不動產信息關乎公共利益,就該公開,恐怕將會遭遇更大的阻撓力量。畢竟,全國個人住房信息系統聯網屢屢受挫的前車之鑒,在那兒擺著呢。
(編輯:SN09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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